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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两人的父母也各自投入了4万元给陈晓炒股。 时权吉 陈晓和张青于1999年结婚。结婚前,陈晓名下有价值10万元的股票。 本案首先可以肯定的是,陈晓婚前的10万元股票财产根据婚姻法规定属于陈晓个人所有。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庭审中,陈晓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按照张青的意见分割股票价值。婚后,陈晓继续炒股,张青虽然没有亲自炒股,但将自己的工资全部交给陈晓投入股市,至今累计有5万元左右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前的股票10万元应当属于个人财产。因此,本案中,除非陈晓可以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婚前所购股票与婚后所购股票的增值有所区分,否则对该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就难以认定,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剩余的财产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而另据婚姻法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以及生产、经营的收益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陈晓婚前的股票在婚后的增值部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属于“生产、经营的收益”,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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